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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导语】什么是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究竟有何不同?证券又有哪些种类?什么是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形式与主体构成是怎样的?其功能与作用如何?这些有关证券与证券市场方面的知识,是学习和理解证券法律知识的基础知识和背景知识,本章将首先对证券方面的知识点作一概略的阐释。证券法所规范和调整的证券属于资本证券。对于筹资者来说,它是融资工具;对于投资者来说,则是投资工具。证券市场是各种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既是筹资者筹资的场所,也是证券投资者投资的场所。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主要调整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证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证券市场的概念与构成、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地位与体系。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一)证券的概念证券(security)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凭证,即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它表现为证券持有人或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是指以一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证券的本质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作为特定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或物质载体的证券,其本身并无价值可言,它并非权利本身。然而,法律为促进财产性权利流通,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并规定持有证券者,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证券权利;不持有证券者,原则上不能行使证券权利,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持有密不可分。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但证券的本质或核心是民事权利,因此,证券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而不仅仅是传统证券的纸单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进步,在民商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两大趋势:一是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二是证券形式的无纸化或电子化、数据化。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使得证券的种类更加多样化;而证券的电子化或数据化,使传统证券的概念和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证券所表彰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电子化、信息化的表现形式,且电子化形式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更加迅捷,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更加扩大。但是,证券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具有的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始终是法律所关注和保护的对象。(二)证券的分类证券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标准和分类:1.依照证券本身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使用,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由于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格,并且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可以自由的转让,故称之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依据其所代表的权利不同,一般又分可为金券、货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金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的证券。金券具有证券权利与证券形式不可分离的特征,行使金券上的权利必须持有金券,丧失金券则失去金券上的权利,如邮票、印花。货物证券是指在货物流转中发行的、代表一定量货物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物提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量货币的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这类票据是商业信用的产物,它是货币的替代物,故称货币证券。货币证券是票据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等。股票、债券与作为货币替代物的票据不同,它具有筹集资金和获取利益的双重功能,具有资本的性质,故称之为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由于这类证券不能流通,所以不存在流通价值和价格,故称为无价证券。无价证券按照不同的功能,通常分为证据证券和资格证券。证据证券是单纯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书面凭证。如借据、收据等。资格证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类型的资格证券、以及机票、车船票、电影票等。2.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即证券权利是由证券签发人自行设定的,如票据的面额,支付的日期或期间等,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随即产生。货币证券一般属于设权证券。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即对既存的财产关系或财产权利予以证明。如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债券是债务人发行的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债权的证明。证权证券只起证明证券权利的作用,不能创设证券权利。资本证券一般属于证权证券。3.依照证券的表现形式,可将证券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实物券式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表现为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大多为实物券式证券。簿记券式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的书面名册。簿记券式证券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通过记帐方式,将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品种及数额记载于帐册内,以表明证券权利人享有的证券权利。簿记券式证券可以减少证券的印制、清点、保管等成本,具有证券无纸化的特征。4.依照证券是否记名,可将证券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记名证券的转让,需经过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且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应作相应的改变。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时,可以挂失,并公示催告。不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不记名证券流通较为便利,一般以交付或过户方式进行转让,但不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其安全性不及记名证券。5.依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这种分类一般只适用于资本证券。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或授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该类证券须向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才能登记注册,成为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是指未向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的证券。该类证券一般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或在依法设立的其他场所交易。通常非上市证券较上市证券为数要多。二、证券法上的证券及特征(一)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由于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范围亦有所差异。美国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范围十分广泛。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节,对证券一词作出如下定义:“‘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由此可见,美国证券法将与投资利益有关的金融工具证书、证券、契约、权利均归于证券范畴。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条1款规定:“本法中所指有价证券系指以下各种证券:(1)国债证券;(2)地方债券;(3)法人根据特别法律发行的债券;(4)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5)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所发行的出资证券;(6)股票或表示新股承购权的证书,(7)证券投资信托或贷款信托受益证券;(8)法人为事业筹措必要资金而发行的本票中大藏省令所定者;(9)外国或外国法人发行的有前几项的证券或证书性质的证券或证书;(10)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且表示银行业者的贷与债权的信托受益权或类似权利中,为大藏省所定者;(11)除前列所载外,考虑其流通性及其他情形,认为与保护公益或投资人所必要而为政府所定的证券或证书。”可见,日本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法种类亦十分广泛。韩国1987年修改的《证券和交易法》第2条第1款规定:“‘证券’这一术语在本法中表示的含义是指下列各项目中的一项:(1)政府债券;(2)地方政府债券;(3)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发行的债券;(4)公司债券;(5)按照特别法组建的公司所发行的资本认购证明;(6)股票证明书或具有认购新股票优先权的凭证;(7)外国和外国公司所发行的证明书或证券,这种证明书或证券具有与本款第(1)至第(6)项相同的性质,并由财政部长指定;(8)那些经总统法令指定的,具有与本款第(1)至(7)项相同性质的其他证明书或证券。”这些规定显示,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韩国,其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亦较为宽泛。从上述国外的证券立法来看,对证券的概念一般都从证券的种类及范围的角度进行界定,由于立法体例的差异,以及证券市场的的发展程度不同,对证券的种类及范围的界定亦有宽窄之分。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一般都有所变动,而不是一成不变,即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和范围实际上是一个变动的概念,它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我国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对证券概念未作明确定义,但对证券的种类及范围作了规定,原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述对证券种类及范围的规定未免失之过窄。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增加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从而使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种类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原证券法只是作为股票现货交易法的地位。(二)证券法上的证券特征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定:1.它是一种投资凭证。证券作为投资者权利的载体,可以证明投资者的投资,同时代表了投资者的一定权利,如请求分配红利的权利、还本付息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等等,投资者据此可以行使凭证上的一切权利。2.它是一种权益凭证。证券是一定权益的体现,投资者凭券获取相应收益,如股息分红、债息收入、基金分红、获得送股或赠股等。它既有收益性,又具有风险性。投资不同的证券,收益不同,风险亦不相同。3.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证券持有者可以随时将证券转让出卖,以实现自身权利。证券的可转让性,即流通性,是证券的本质属性。4.它是一种要式凭证。证券是具有一定形式要求的凭证,传统意义上的凭证一般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对样式或格式、记载内容、以及签章有所规范。现代资本证券,大多实行电子化,或簿记方式,虽然证券的载体发生变化,但证券的要式性依然存在,如电子输入中的代码以及密码,是电子证券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三)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基金、以及权证等证券衍生品种。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股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优先股票)。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普通股票,未规定特别股票。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及程序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程序和手续较为严格。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得发行无面额股票。按照持股主体,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前,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分期分批逐步在二级市场流通。1按照购买股票的币种不同,分为A股和B股。在我国A股市场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开放前,A股股票只允许境内投资人购买,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不得购买。而B股市场在对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放前,B股股票只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买卖B股。2.
本文标题: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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