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一刀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濮政〔2012〕78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引导城市建设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应以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在规划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相关专业的规范标准。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各县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分为8类,中类分为35类,小类分为42类。城市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及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六条沿城市规划道路、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第二节建成区改造规划管理规定第七条建成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按照组团级以上规模编制详细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改造。第八条项目改造规划应与周围现状建筑相协调,并统筹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第九条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节建设用地主要配建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2011〕66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执行。幼儿园配置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其它未涉及到的配建设施的标准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建筑容量控制第十四条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十五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3公顷3公顷≤S<20公顷S≥20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低层(1—3层)≤0.8≤35%≤0.75≤32%≤0.7≤30%多层(4—6层)≤1.7≤30%≤1.5≤28%≤1.3≤26%中高层(7—9层)≤2.8≤28%≤2.6≤26%≤2.4≤24%高层(≥10层)≤3.5≤22%≤3.2≤22%≤3.0≤20%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下同)第十六条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表二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3公顷S≥3公顷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H≤24m≤2.7≤50%≤2.5≤45%24m<H≤50m≤3.5≤45%≤3.0≤40%H>50m≤5.0≤40%≤4.0≤35%第十七条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二十条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第二十一条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第五节绿地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配套绿化,其建设用地绿地率应满足表三的要求,并同时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表三绿地率控制指标用地名称绿地率(%)用地名称绿地率(%)行政办公≥35医疗卫生≥35文化娱乐≥40教育科研≥35体育≥35物流仓储≤15居住建成区≥30新区≥35工业一般≤15特殊工艺要求的≤20商业金融≥20第二十五条在建成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原则上在500米范围内设置一处街头绿地。绿地设置的规模为,在建成区改造中,建设用地较小的地块,每处一般按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控制,新区每处按不宜小于3500平方米控制。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线用地范围,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内的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的绿地各项指标、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铺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二十九条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应采用住建部推广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确定,若正面被遮挡建筑有日照规定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第三十条居住建筑侧面间距除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居住建筑之间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3米;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侧面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考虑视觉卫生因素)。第三十一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日照分析确定建筑间距。(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退用地红线应按不小于控制日照间距的一半计算。(三)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并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房间、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按保证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其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市政管线等布置的,其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市政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日照以及防洪、抗震、防汛、防爆、电力、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绿化和交通安全、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建筑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类建筑1、相邻用地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按相邻双方各退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如南侧或东西朝向建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建筑退让,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则减少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2、先行建设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北侧,退南侧用地红线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南侧后行建设的建筑按日照分析退足。3、较低的居住类建筑在北侧,较高的遮挡建筑在南侧的,较低生活居住类建筑按其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用地红线,其余部分由较高遮挡建筑退足。(二)无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0米,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4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9米。(三)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和中小学等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同时满足日照要求。(四)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交通、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五)地下建筑物退用地红线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3米。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与现状建筑的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一)建筑正面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1、多层以下的建筑退城市主干道红线的距离原则不应小于10米;退城市次干道原则不应小于8米;退支路原则不应小于5米。2、高层建筑退城市主干道红线的距离原则不应小于20米;退城市次干道原则不应小于15米;退支路原则不应小于10米。(二)各种层数的建筑侧面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原则应满足消防、景观、交通等要求。(三)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建筑后退距离应以绿线为界线。(四)沿街布置商业、办公等建筑的,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增加。(五)大型商场、游乐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控规的要求进行控制。(六)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适当增加,以满足景观、交通等要求。(七)城中村和建成区改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八)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控制。(九)严格控制实体围墙,限制透景围墙。确需建设围墙的,退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不宜小于2米。第三十六条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退公共绿地的距离,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公共绿地面积符合日照要求(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第三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铁路设施除外),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建筑后退城市蓝线、黄线、紫线、橙线、绿线等的距离,除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现行规范标准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在人防、文物保护单位、机场、电台、电视台、通讯、微波、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各种市政管线等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人防、文保、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等的要求。第三节建筑与城市环境景观控制第三十九条城市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公园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以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城市景观。(二)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三)沿城市公园周边的建筑,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四)沿城市干道建筑须对夜景亮化作重点设计。(五)沿街建筑立面装饰、装修格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四十条城市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应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建筑应注重第五立面的设计。第四十一条在建筑外墙
本文标题: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111doc.com/doc-71725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