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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第四章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一、前言•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涉及许多不同层面的伦理两难。一般来说,人们面对了两大类型的伦理两难:一类是针对个别案主、家庭或小团体(直接实务工作);另一类是参与社区组织、社会政策与计划、行政、以及研究与评估等活动(间接实务工作)。在这里,我们把焦点放在直接服务中的伦理两难。•直接服务中的伦理两难包括许多议题:其中最突出的主要有幸福与自由的矛盾;案主自决的限度;“知后同意的”困境;保密及隐私权等。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一)幸福与自由的矛盾•幸福和自由是人的两项基本权利,工作者有职责涉入案主的生活以便为其争取福利(获得幸福),同时,工作者也有责任确保案主的自由不被剥夺。但什么是自由、什么是幸福、自由与幸福哪个更重要则是伦理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当自由与幸福发生冲突时又当如何处理呢?•先来看一首大家都很熟悉的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但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两者的抉择却很困难。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案例]P228小李的案例•应不应该将小李送进精神病院?•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真的有助于其“福祉”的维护吗?•但有些人看来,有时牺牲个人的自由是必要的,尤其是在下列的情形下,这种强制是有理由的:•1、对基本的社会价值观或基础的社会机构构成致命的威胁。•2、除非一个社会机构采取果断的预防措施,否则就会有一个很大的或不能扭转的伤害事件立即发生的危险。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但无论怎样,社会工作者终究难以摆脱伦理的困扰:•假如在一个封闭的机构中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机率很小,那么对他非自愿的限制是道德的吗?•自由和幸福那一个重要应由工作者判断还是案主来判断?•同样,当遇到吸毒青少年、网瘾青少年又将如何对待?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二)“案主自决”的限度•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先来简单看一下案主自决的内涵。•案主自决是“案件”由案主自己做决定,而非工作员越俎代庖;自决是在充分信息基础上的自决;是价值的自决;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剥夺);案主要为自决负责人。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会受到以下挑战:•1、案主的决定对个人是有伤害的(甚至是危及生命的)。•2、案主的决定可能是虚假的(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3、案主的决定可能是对他人(社会)有伤害的。•4、案主的决定缺少实现的必要条件。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三)“知后同意”的困境•“知后同意”意味着除非案主同意,社会工作者不能介入案主的生活领域。同时,他还意味着当社会工作者代表案主的利益做出决定时,必须首先获得案主的许可。•这里为什么要代替案主做出抉择呢?•因为有时案主会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处于选择能力受限制(如监禁);选择能力欠缺(如心理或心智障碍);选择能力受损(如年老等情形)时,这时就需要社会工作者代表他们或为他们做出选择。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这里的伦理困境是“自决原则”与“知后同意”的碰撞•NASW《伦理守则》对此做出的规定是:当社会工作者必须代表失去选择能力的案主做决定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坚持“知后同意”。•有效的“知后同意”必须达到下列六个标准:•1、在案主作选择时,不应出现强迫或过度介入;•2、案主必须在心智健全下同意;•3、案主必须同意特定的程序或行动;•4、同意的形式必须是有效的;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5、案主必须有权拒绝或撤回同意;•6、案主的决定必须建立在获得充分的资讯的基础上。•所以,知后同意应由以下因素配合:•1、知识•2、自愿•3、能力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四)保密及隐私权•社会工作中许多伦理两难都与保密及隐私有关。先来看一下案例:•[案例1]你会谈的案主是王太太,王太太的丈夫是公司老板,很有钱,据王太太讲,丈夫现在在外已有了情人,情人的出现自然就夺取了自己的爱,因此会谈时王太太咬牙切齿要杀死丈夫的情人。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许多社会工作者经常会遇到案主确切地威胁要去伤害第三者或者是话语含糊地说要伤害别人。在这个案例中,主要的伦理议题是:社会工作者在下列两者间做选择:尊重案主的隐私与自我决定权,以及要保护那些可能受到伤害的第三者。•当案主反对社会工作者揭露可能伤害第三者的资料时,社会工作者就会面临一个伦理选择难题。•怎么办?保守秘密、不保守秘密;对案主本人、第三者可能的伤害、以及司法的控告!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在此情况下有几种选择:•做工作使案主放弃这种想法;获得案主同意不必保密,以保护受威胁的第三者;如果不成功,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即去评估是尊重隐私权还是保护第三者)。•按照NASW的伦理守则,社会工作者应: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服务过程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的一般例外情形: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期的、即将发生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规定要求揭露而不需要案主同意。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案例2]社会工作者服务于夫妻二人。因丈夫有赌博的恶习,其自称已忍无可忍,要离婚。而丈夫称自己一定要戒除赌瘾,并声称已参加了戒赌小组,成效不错,已渐渐取得妻子的谅解。但在一次会谈中,丈夫告诉你,他根本就没参加戒赌小组,而且对于赌瘾自己根本戒除不了,自己对此也感到很痛苦。丈夫要求社会工作者千万不要把这件事情告诉给自己的妻子。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得到案主之一所提供的隐私资料,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另外一个案主“告密”吗?•怎么办呢?社会工作者可以继续做丈夫的工作,使他向妻子表白自己的赌博问题;如果丈夫拒绝,可向丈夫说明撤销本案;或者不经丈夫同意,直接供出秘密(因为妻子也是工作人员的案主)。•但究竟应如何选择呢?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按照NASW的伦理守则,社会工作者应:当社会工作者提供个案服务给家庭、夫妻或团体,社会工作者应使每个成员均同意关于每个成员的保守秘密权利,同时也对其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有保密的义务。社会工作者必须提醒参加的家庭、夫妻或团体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保密的协议。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案例3]社会工作者服务的这对夫妻已离婚,现在正在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通过一段时间的服务,妻子告诉你自己内心的痛苦,“她整日被焦虑所笼罩,怕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但同时也承认自己有间歇性神经病”。在一次法庭辩护中,丈夫要求社会工作者出面作证前妻有心理健康问题,不适合抚养孩子。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这个案例的两难很清楚它包含了社会工作者对保护案主隐私的权利以及在法庭上揭露案主的秘密。•怎么办?如果保护案主的秘密,使案主获得监护权,那么可能对子女的伤害;同时在法庭上作伪证要面临被指控的危险;如果揭露秘密,又会对案主造成伤害。•面对两难,有的专家给出建议:•威尔逊(Wilson)认为: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如果法庭想获得的资料可以透过其他渠道得到,一个被传唤的专业工作者不需要揭露其保密的资料。•按照NASW的伦理守则:•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是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案主的隐私权。如果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以及泄密会伤害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社会工作者也可以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者是秘密在公众中不曝光。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案例4]一个社会工作者服务一个长期旷课、成绩不断下滑的学生,在服务中双方逐渐建立起信任关系。这个学生承认,他现在正吸食可卡因。因此也没有心思上学。一段时间后,孩子的父母打电话询问孩子的情况,他们希望知道孩子在学校遇到问题的原因。•社会工作者在对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常会遇到这样的困境:双亲或监护人要知道关于青少年的讯息。那么是否应向他们揭露真相呢?这些信息通常与未成年人药物滥用、性行为、怀孕和偏差犯罪行为有关。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必须评估保守秘密,以及其双亲必须知道其子药物滥用权力间,孰轻孰重?•保守秘密,可能会使其药物滥用得不到有效控制;揭露秘密,可能会使其与案主关系的疏离。•一个较为社会工作者接受的指导原则是:只要秘密的公开未必能保护未成年案主,使其免于伤害自己或他人;则社会工作者可以保密。威尔逊(Wilson)也坚持此观点,认为泄密会破坏专业关系。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对此问题,社会工作者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义务论的观点——即把工作人员有义务干某件事看得最重要——工作人员有义务尊重案主保守秘密的权利;•行为效用主义的观点——即不注重社会工作伦理的遵守,而注重行为带来的“利益”——泄密是否有助于药物滥用问题的解决,如果对解决问题用帮助就泄密、如果没帮助就保密。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五)自我决定与父权主义•社会工作者通常十分投入专业社会工作,因为他们有强烈的渴望想帮助那些生活上遭遇严重问题的人们。例如:心理疾病、贫困、家庭暴力、身体障碍等等。他们在工作中总会许下诺言:我们一定有尊重案主的权利,尤其是案主的自决权。但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通常会不自觉地抵触案主自决的权利,原因只有一个:“我是为了你好!”这就包含了父权主义的倾向。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案例1]你是一家综合医院的社会工作者,你的案主68岁,查出得了癌症,根据你对他的了解,他是一个意志薄弱的人。他的家人“都很震惊,他们从未想到他会得这种病。他们无法告诉父亲他的生命已接近尾声,怕他无法面对。”你作为社会工作者,该如何抉择,是否告诉案主实情?•义务论的观点认为隐瞒信息将造成一种欺骗,不告诉案主违背案主的权利。行为效益论的观点认为,告不告之案主关键看告诉之后的结果。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在社会工作中这样的两难并不少见,它发生在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是否为了案主的利益而干涉案主的权利。父权主义以三种形式存在。第一种,当社会工作者为了案主的利益而对案主保留咨询。第二种的形式的父权主义包括为了案主的利益而对案主说谎。第三种形式的父权主义包括了社会工作者为了案主的利益,违背案主的意愿而有强迫行为。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例子包括:监禁某人使其免于自我伤害、强迫特定宗教团体成员接受治疗、禁止自杀等等。•为何父权主义对社会工作产生困难问题,是因为大多数实务工作者有太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如同父母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帮助子女一样),这些强制性的介入有时对案主有帮助,但有时,它会帮倒忙。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六)专业与个人价值的冲突•[案例1]你服务的案主是一位28岁,有着4个孩子的女士,她面临丈夫的家庭暴力问题,她告诉你她已怀孕一个月了,她无法想像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再添一个孩子意味着什么。他向你咨询如何手术堕胎。你是一个天主教信徒,你无法接受她的决定。•在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因为个人的宗教信仰,觉得无法接受案主的要求。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这里工作员可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告诉案主个人的宗教信仰,请她决定是否与自己维持专业关系;另一种是却说案主放弃这种想法,而选择别的办法。•但无论如何,专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冲突都是实务工作中的伦理难题。•此外,由于案主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与工作员迥异,也会出现选择上的困境。三、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伦理困境•(一)角色与义务冲突引发的伦理困境•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易于造成社会工作者伦理困境的角色冲突往往是角色内冲突,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当社会工作者一个人同时占有许多角色位置,而这些角色位置又创造出不同的、有时是冲突的义务要求时,角色冲突就会发生。一个社会工作者同时是母亲、妻子、下属,担当的不同角色有不同的角色期望。•以下案例则说明这点:三、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伦理困境•[案例1]P251•小张是一个社区服务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工作年限不长,因孩子尚小且无人看护,爱人辞了工作在家
本文标题:价值与伦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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