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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基地选择原则一、医院基地应由国家及省、市卫生部门按三级医疗卫生网点布局要求及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定址。名词:建筑基地一般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的场地称建筑基地。建筑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法》与《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筑基地还应遵守《北京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贯彻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原则,执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求,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与技术指标要求。建筑基地审批程序齐全应有:一、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审批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筑基地按规划拨地红线图为准。如因城市规划需要,地界以道路红线为建筑红线时,其规划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行规定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退线。地界红线与相邻地段间,一般退红线保持一定间距,实施时按规划有关规定执行。2、建筑基地一般与城市道路红线相邻接,如与城市道路红线不相邻接应设道路。建筑基地内的场地面积小于3000m2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场地面积大于3000m2时,只有一条通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0m;若有两条道路与红线道路相接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3、建筑基地处于城市之中时,应考虑城市历史文脉、自然人文景观、协调生态环保等城市规划控制的红线、绿线、蓝线及紫线规定要求的保护间距。建筑基地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规划基础资料均应进行核定,场地安全、防护措施可靠是建筑基地的决策重要依据。4、建筑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条件要求,并与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条件相关,确定场地控制位置与高程,并要求进行现场核实。5、建筑基地应按照《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所规定的建设用地界线确定,不包括各类代征地。2.1.2建筑突出物与建筑红线1建筑物后退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执行。2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坡道、平台、阳台、外檐、围墙及外楼梯、地下建筑的窗井、建筑基础、护坡桩、工程地下管线及其构筑物等不允许突出道路和地界周边红线。3符合下述条件的建筑突出物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但该建筑突出物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见图2.1.2—1。4凡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时,骑楼柱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45m,且应有安全措施。1)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5m;2)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m;3)骑楼地面与人行道地面应同平,高出道路0.1~0.2m,表面铺装平整,见图2.1.2—2。2.1.3建筑高度计算1在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飞机等的航线控制高度区内的高度是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屋顶上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及天线、避雷针等;2一般地区的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等其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4m的,可不计入高度之内。坡屋顶坡度≤30°按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檐高度计算,坡屋顶坡度>30°按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3特殊体型的建筑屋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规划有关部门确定。如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大于标准层建筑面积20%的最高点处计算建筑高度;4图2.1.2—1允许突出道路红线上空的建筑突出物图2.1.2—2骑楼二、基地要求交通方便、便于病人到达,同时要求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三、基地大小应按卫生部门颁发的不同规模医院用地标准;在节约用地的情况下,应适当留有发展扩建的余地。四、医院基地应有足够的清洁用水源,并有城市下水管网的配合。总平面设计门诊部急诊部或急救中心医院功能分为三大区医疗区住院部医技区(兼教学、科研区)后勤供应区按功能分区设置出入口—————病人出入口医护人员出入口后勤供应出入口尸体出口a.门诊病人流线大门挂号处门诊入口出口b.住院病人流线大门住院部c.急诊病人流线大门急诊部住院部d.传染病人流线大门隔离病房e.探视人流大门领牌处病房基地上病人流线关系示意职工(包括进修、培训)药品、设备、日用品食物、燃料垃圾、尸体综合医院门诊病人及陪伴住院病人及陪伴急诊病人及陪伴隔离病人及陪伴探病医院功能关系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与设计原则一、新建、改扩建医院均应有总平面设计规划,其布局应功能分区合理,洁污线路清楚,布置紧凑并留有发展用地。二、医疗、医技区应置于基地的主要中心位置,其中门诊部、急诊部应面对主要交通干道,在大门入口处。三、不同部门的交通路线应避免混杂交叉,各出入口应与各部门紧密联系,合理组织水、暖、电设备供应路线,尽量使路线短捷,减少不必要的能量损耗。四、后勤供应区用房应位于医院基地的下风向,与医疗区保持一定距离或路线互不交叉干扰,同时又应为医疗、医技区服务,联系方便。例如营养厨房应靠近住院部,最好有廊道连接以便送饭;锅炉房应距采暖用房近,以减少管道能耗;晒衣场与晒中药场地均应不受烟尘污染;停尸房宜设在基地下风向的隐蔽处,并避免干扰住院病人,有方便的路通院外。五、医院职工宿舍等生活用房,不宜设在医院基地内。基本要求含义凡城镇以上医院,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应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等三科以上病科者。二、应设置门诊部及服务24小时的急诊部和住院部。三、病房的设置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A类基本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关键词章节号规范内容出入口2.2.2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电梯3.1.4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坡道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厕所3.1.14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儿童病房3.4.11五、儿童用房的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传染病房3.5.1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传染病房3.5.3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放射科防护3.7.3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核医学科实验室3.8.2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核医学科防护3.8.4三、γ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营养厨房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的病房楼内。焚毁炉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防火分区4.0.3三、防火分区内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电梯4.0.4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等级标准3.0.3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1的要求,主要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0.3—2的要求。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表3.0.3—1等级手术室名称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表面最大染菌密度(个/㎝2)空气洁净度级别手术区周边区手术区周边区Ⅰ特别洁净手术室0.2个/30min·ø90皿(5个/m3)0.4个/30min·ø90皿(10个/m3)5100级1000级Ⅱ标准洁净手术室0.75个/30min·ø90皿(25个/m3)1.5个/30min·ø90皿(50个/m3)51000级10000级Ⅲ一般洁净手术室2个/30min·ø90皿(75个/m3)4个/30min·ø90皿(150个/m3)510000级100000级Ⅳ准洁净手术室5个/30min·ø90皿(175个/m3)5300000级注:1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2Ⅰ级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按10000级要求。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表3.0.3-2等级沉降法(浮游法)细菌最大平均浓度表面最大染菌密度(个∕㎡)空气洁净度级别Ⅰ局部:0.2个∕30min·ø90皿(5个∕m3)其他区域0.4个∕30min·ø90皿(10个∕m3)5局部100级,其他区域1000级Ⅱ1.5个∕30min·ø90皿(50个∕m3)510000级Ⅲ4个∕30min·ø90皿(150个∕m3)510000级注: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Ⅳ5个∕30min·ø90皿(175个∕m3)5300000级布置部分5.2.1洁净手术部必须分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必须设缓冲室或传递窗口。平面布置5.2.5洁净手术部的平面布置应对人员及物品(敷料、机械等)分别采取有效的净流程(图5.2.5)。净化程序应连续布置,不应被非洁净区中断。关键词章节号规范内容外露材料5.3.6洁净手术部内与室内空气直接接触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空气过滤7.1.3(1)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7.1.4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排风系统7.1.9(4)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技术夹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静电空气净化7.3.7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配电线路8.3.1(1)(2)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2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无线通讯设施8.3.2(4)配电、用电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4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施。接地系统8.3.4(2)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2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耐火等级9.0.1洁净手术部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集中供氧干管9.0.9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置能紧急切断集中供氧干管的装置。分类采用“三级医疗网”医疗体制医院组成关系洁污路线设置要点一、出入口设置和道路布置要求功能明确、使用方便、交通简捷、洁污分清;力求高效率、高水平,并应避免和减少交叉感染。二、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并避免经门诊诊查室附近和病房楼前面。三、职工住宅与医院基地毗连时,应予分隔,另辟出入口。四、医院至少应有出入口两处,一为人员出入口,二为供应入口兼污物出口;最好分为三处,将供应入口与污物出口分开。设有传染病科者,必须设专用出入口,季发性传染病高峰时必须用此出入口。采光要求一、主要用房采光值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也不宜过大,大者宜有遮光措施。二、手术室、产房采光值为1∕7,也可不采用天然光线。三、功能检查室、内窥镜检查室应有遮光措施,Χ线诊断室应有严格遮光设施。四、СТ和磁共振扫描室,Χ线、钴60、加速器治疗室应为暗室。五、镜检室、解剖室、药库、药房配方室等不宜受阳光直接照射。建筑层数与电梯一、医院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功能流程和节约用地,结合基地、投
本文标题:综合医院场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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