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一刀客
(本文发表于《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身份化制度区隔——改革前中国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的形成及公正性问题研究陈光金[内容摘要]本文认为,那种可接受的、具有公正性的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石。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里,中国大陆的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的形成,贯穿着政治身份化和户籍-职业身份化的政治-行政性制度安排,人们的政治-社会身份和地位几乎是注定的,因而附着于这些身份与地位上的经济利益不平等和社会保障差别也几乎是固定的。因此,与许多人关于改革前中国大陆社会是一个平等主义社会的看法不同,本文认为,改革前中国大陆社会是一种制度性不平等的社会,其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不具有公正价值,人们对它的接受基本上是被迫的。[关键词]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政治身份化阶层体系户籍-职业身份化阶层体系引言:社会分化机制的公正性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基石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始终不能避免自身的分化,亦即不能避免其不同成员分化为在财富占有、经济收入、职业地位、社会声望、权力占有等方面显著不同的若干社会阶层。20世纪近百年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人类试图缩小甚至消灭这种差异的历史,其根本的目的,是从结果平等角度理解的社会公正。事实证明,这一事业没有取得成功。中国大陆在20世纪后半叶也曾经以30年的时间尝试消除各种差别。许多人也相信,在这30年中,中国大陆社会“是一个比较平等的社会,无论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是在制度及政策层面,我们都能明显地发现平等主义的色彩”(关信平,2001)。但后来对改革开放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实施同样表明,这种追求结果平等的平等主义主张确实失败了。然而,在我们看来,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公正理想失败,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其实都包含着双重的意义:首先,无论是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崩溃,还是中国大陆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一直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从“结果”的意义上表明了这种失败,人类自己似乎根本不能理解和接受结果上平等的社会构造,反倒把这种构造的出现转变成了“搭便车”的机会,道德上“高尚”的劳动激励机制只能对少而又少的极少数人产生效果。1其次,实际上,即便在以结果平等为社会发展目标的时代,社会结构也并不是真正平等的。南斯拉夫前共产党领导人之一德热拉斯(有人译为“吉拉斯”)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曾经揭露过“新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美国学者泽林尼则分析了东欧国家的再分配权力所导致的不平等(边燕杰主编,2002)。改革前中国大陆社会的不平等同样也是学界关注的一个话题。20世纪的大试验似乎表明,人们在理念的层次上渴望平等,在行动的层次上则需要差别作为激励的力量(或叫机制)。这两种取向的相互激荡和冲突,使社会始终处于既充满活力又潜藏着动荡风险的状态。而作为介于这两种取向之间的一种调和,越来越多的人或明确或不明确地倾向于选择一种过程公正的理念或社会运行模式:差别看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好是差别的形成具有可接受性,也就是说,差别的形成,或社会的阶层分化,应当基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而不是基于某些前定的社会结构或某些特殊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安排。因此,不难理解,从哈耶克以来,新自由主义理念的影响越来越大,更使个人能力、个人努力与市场竞争制度的结合成为许多人的社会理想,即便在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后,持有这种理想的人同样也呈日益增加的趋势。实行市场制度的社会变成了所谓的发达社会,而曾经实行社会主义再分配制度的社会却或者彻底崩溃或者不得不进行引进市场制度的改革,并伴随着多数知识分子的社会理想取向转变,这使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命题或认识:在某种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为合乎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分化或有差别的社会结构,本身就具有可接受的公正性,因而是社会公正的一个基石。我们把体现这种原则的社会分化过程(或其因果关系运作过程)称作具有可接受性或所谓公正性的社会分化机制。对此,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即使在差别很大的发达社会,人们也很少因为像比尔·盖茨这样的人巨富而仇视他,因为据认为,像比尔·盖茨这样的人是通过个人努力和他的技术创新而获得巨额财富并成为社会中的顶级富豪的,他们的致富,不仅不是罪恶,反倒是对社会的重大贡献;而在中国大陆目前的社会中,对富人感到不满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可以说存在一种“仇富”心态,因为人们认为,至少有一部分富人的财富存在来源不正当的问题,整个社会分化机制也不那么可接受。对此,大陆学界甚至出现了关于所谓“收入原罪”与“收入大赦”的讨论(易宪容,2002)。总之,我们所需要的公正的社会分化机制实际上是前述两种取向的某种调和。一方面,个人能力、个人努力与市场竞争制度的结合是构造真正具有活力的社会的一个基石;另一方面,某种程度的合理再分配的存在和作用,则有利于使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有差别的社会分化得到抑制,以确保分化本身不至于过大,不至于超出社会大多数成员能够接受的限度。2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具有可接受性或公正性的社会分化机制,既不同于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市场制度相结合的安排,也不同于由再分配权力或其他前定的社会结构控制社会分化的制度安排。只有前者,社会便不能保证把分化限制在某个可接受的范围内。即便是发达社会真的像库兹涅茨的倒U型假说所认为的那样存在收入差距从逐步扩大到逐步缩小的过程,那也决不是市场竞争本身的结果,而是从俾斯麦时代以来就开始在发达社会发挥作用的社会再分配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国家制度)所导致的结果(陈光金,1996)。不管人们怎样评价西方福利国家制度,制度安排在帮助发达社会消弭社会动荡根源方面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终究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后者,则一个社会既不能确保有活力的激励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其实也不能完全消灭差别,相反,差别总是会以另外的形式出现和持续存在。在改革前的大陆社会是否存在阶层分化?如果存在分化,其机制是什么?它是怎么形成的?按照本文一开始引述的观点,改革前的中国大陆社会是或者基本上是不存在社会分层的。怀特和帕里什曾经提出,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存在所谓“去阶层化”的现象:“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比较,毛主义下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机会比较均等的社会。”他们用文革前和文革这两个时期人们获得教育、职业和收入三个重要社会地位的情况,来衡量当时中国的机会不平等程度,并且发现:“文化革命对中国社会分层结构进行了彻底的洗理,将中国从一个革命后比较平均的结构推向几乎是‘非阶层化’的大平均主义的结构。”3他们的计算还显示,反映20世纪70年代中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数仅为0.2。然而,不管这种计算多么精细,我们仍然不认为这种观点合乎当时的中国大陆社会实际,即便强调这种所谓的“去阶层化”主要体现在经济的层面。实际上,学界的观点似乎也是矛盾的,有人同样经过实证研究发现,改革前的中国大陆社会明显存在着由所谓再分配权力导致的不平等,并且认为市场化的改革(市场转型)能够削弱再分配权力所导致的不平等,即具有平等化作用(VictorNee,1989,1991,1996)。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们基本持否定态度。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则基本同意其前半部分,但认为它还没有真正说到点子上,没有看到改革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不平等的真正要害是整个社会分化和流动机制的制度化不平等;至于其后半部分,我们基本持否定态度,市场化可能缩小了再分配权力所造成的不平等,但它将无情地扩大所有基于能力、机遇和禀赋性外部条件差异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再分配权力可能恰恰是市场化不平等的解毒剂。一、改革前大陆社会的分化与制度区隔在我们看来,改革前的大陆社会确实存在社会分化和分层,而不是什么“机会比较均等的社会”。从宏观上看,从政治意识形态和职业的角度来考察,改革前的中国主要存在两大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知识分子阶层(或干部阶层)。实际上,考虑到知识分子阶层的特殊性以及干部阶层的实际存在和社会意义,可以认为,改革前的中国大陆社会存在着四个基本社会阶层,当然,其内部又可以划分出许多不同的亚层来。与一般的社会阶层分化和形成机制不同,改革前中国大陆社会的这四个阶层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机制,此即制度化的区隔或安排。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中国大陆进行了一项前所未有的社会试验——在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种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安排是:绝大部分经济资源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和政府直接控制、管理经济生产与分配,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同时自上而下地高度控制整个社会的社会与文化生活。这种基础性的制度又派生出一系列次级制度,其中包括社会分层的制度安排。可以这样来描述社会分层的这种制度安排:国家运用政治和行政手段,依照人们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职业状况,在全社会构造出两种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不同之处的政治分层与行政分层体系,我把前者叫做身份化的政治分层体系,把后者叫做身份化的户籍-职业分层体系。身份化的政治分层体系的简单化表述就是一个人的政治出身,这一出身系列基本沿袭了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确定的阶级(阶层)划分标准,具有高度传承性,亦即子女的出身实际上就是他们的父母(尤其是父亲)的出身。这种政治身份分层体系把一般人们所说的两大阶级一个阶层(或我们所说的四个阶层)分成了许多不同的亚层,并赋予他们不同的政治地位、政治参与权利、社会声誉甚至活动自由度,例如,在参军、上学(尤其是上大学)、就业、提干等方面,不同政治出身的人有非常不同的机会,很多机会是不向政治出身不好(或成份高)的阶层开放的。身份化的户籍-职业分层体系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内涵或标准,一是人们的出生地及其父母(尤其是母亲)的户籍身份,据此,人们被分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基本层次;二是职业状况,据此,人们被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和从事政治-行政-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部这样四个阶层,这些阶层也具有身份特征,并且前两种阶层同样是高度传承性的。这一身份化的户籍-职业分层体系进一步地、更加细致地规定了城乡居民可以从事的职业、可以定居的地方、可以享有的国家福利和政治社会经济权力以及应当为国家尽的义务,从而规定了这两个阶层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同位置以及他们与整个国家的各种资源的关系,其结果是一种典型的身份等级制,对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在日常生活中(而不是在政治运动中),其作用之大远远超过了身份化的政治分层体系。为了维护这种身份化的户籍-职业分层体系,国家还建立了十几种其他制度,包括统购统销制度、住房制度、特殊的工农产品价格体系、劳动人事制度(城乡用工制度)等等,来给予行政-制度支持,从而在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一种严格的制度区隔。4这是一种政治、经济、社会区隔与地理上的空间区隔相重合的制度化区隔。这种由政治和行政制度安排分割成的社会阶层结构,并不仅仅具有政治身份和城乡户籍身份的意义,本质上它还具有明晰的职业和经济意义。也许,在经济上,改革前的中国大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绝对差别远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小。而且,这种状况的形成,是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特殊制度安排和和政策选择(在农村是土地改革和合作化,在城市是没收、公司合营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除掉此前一直存在的巨大贫富差别的结果。但相对而言,在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层化现象却并没有因此被消除,而是伴随着相应的制度区隔而以不同的形式(有时以隐蔽的形式)继续存在。例如,如果考虑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始终很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么我们就不难看到,经济上即使很小的相对差别,其所产生的实际层化效应仍然是十分巨大的。比如,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1949年以后便逐步扩大,到1978年达到2.36∶1水平。不要小看这种差异,因为这种收入差异加上城市居民能够享受而农村居民不能够享受的种种国家福利,实际上已经在他们之间造就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水平,并使得他们获得了明显不同的社会地位。在整个社会全面遭遇天灾人祸时,这种差异在城乡居民中所造成的命运差异,甚至是今天的人们所难以接受的。5这意味着,在一个生活水平很低的社会考察社
本文标题:身份化制度区隔
链接地址:https://www.111doc.com/doc-6044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