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一刀客
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元代烧埋银制度姓名:杨竹喧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史指导教师:袁礼华20091220论元代烧埋银制度作者:杨竹喧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郑晓玲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009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利益至高无上,但是我国现行的对生命权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不能很好地实现对生命权的保护,生命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本文将从生命权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主体资格、赔偿内容等三方面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希望通过对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若干热点争议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寻求适合我国情况,平等地体现生命价值的生命权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主体体系害赔偿理论,实际上仅指由于死者的死亡其近亲属所能获得的赔偿的理论,这是一种救济性质的赔偿理论,不能完、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体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原则。我国目前对生命权的损全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的法理依据,死者自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死者近亲属因死亡所生的损害赔偿范围及死者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理论界还有许多争议。生命权损害赔偿繁多的法律法规造成了实践中对生命权救济出现许多不合理现象,生命权救济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亟待完善。导论中指出,本文从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依据出发,首先寻求这一权利来源的基础,只有明白了权利之源,才有可能研究权利走向何方。通过论证各种权利来源学说的合理和不合理之处,提出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依据。以此为从发点,研究生命权损害赔偿体系中赔偿主体与赔偿内容两个基本方面的内容,通过明确主体资格,引出赔偿范围的研究,即,什么样的人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赔偿。最后将损害赔偿的内容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进行研究,寻求构建一个合理的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体系和适合我国起步阶段实际的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第一章针对国内外不同学者对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来源的“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加害人赔偿义务说”、“继承说”、“间隙取得请求权说”四种学说的评析,提出生命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理依据应是“双重损害赔偿请求说”。在生命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实际存在着双重受害人,分别为生命权人和生命权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生命权人生命丧失的损害和生命权利害关系人的财产精神损害的双重损害结果。因此,根据“有损害就有救济”的侵权法基本原理,双重的损害事实以及双重损害主体应该产生双重的损害赔偿。生命价值的损害是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物质依赖和精神依托的丧失是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指出生命权损害有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两类主体。我们应当承认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在民法上生命权是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利,且为最重要的人格权,按照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理,该救济权理应归属本人享有,这样有利于对没有近亲属的受害人的保护。而且对受害人本人救济主体资格承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能够提高死亡赔偿的金额,还能通过对本人的救济体现对受害人生命的尊重。直接受害人生命权救济的主体资格的实现方式首先体现为承认受害人自身作为权利人享有排除伤害和消除危险的权利以及对于可能对自身形成损害的危险要求更为完善的保护;其次,我们应当看到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而产生救济的特殊性,承认其主体资格及其所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不同遗属和死者间具有不同的身份关系,这种身份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身份的遗属,对于死者的死亡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也不相同。对于特殊主体——胎儿,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扶养权利的保护,但是,我们可以参照民法上对于胎儿的继承权的规定,胎儿作为一种事实存在,可以以被扶养人的身份,承认胎儿的生命权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在第三章中,根据目前我国民法对生命权的保护的规定,侵害生命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就财产损害而言,按照学界比较普遍的观点,可以包含丧葬相关费用、扶养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内容。其中丧葬相关费用、扶养费法律已经对此作出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自身的理论比较完善,对这两项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我国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死亡赔偿金的确定,由此引发“同命不同价”等许多激烈的讨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生命权侵害所产生的赔偿,具有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如果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生命权财产损害的救济就仅仅剩下权利人生前扶养人的扶养费用以及为医治丧葬相关费用等有限的财产损失。这样就会产生现实生活中出现死亡的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极少。如果主体又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会出现死亡赔偿与伤害赔偿相比严重失衡的困境。我国法律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的规定,其实就是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假设受害人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其未来生命延续过程中,能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的一种假设性收入,即当地平均收入,带有一种平均主义色彩。这种赔偿是一种最起码的利益期望值,不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而可能得到的收入的赔偿。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的不同受害人,由于户籍所在地分属城乡导致最后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巨大的情况。“命”、“价”相当不是要求绝对的平等,而应当体现具有合理因素的差异,但“户籍、国籍、地域和行业等”因素不应当构成平等例外的合理差别,司法解释规定的年龄因素,也不能作为确定死亡赔偿金,体现差距的依据,这种差异体现在损害赔偿数额上就表现为死者近亲属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一个人的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的损失,并不仅仅是他受扶养权利的丧失,而是这个人如果没有死亡到其自然死亡期间会给其近亲属带来多少的财产利益。因此本文对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提出初步设想。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我们首先要体现对生命的平等尊重;第二层,我们应当看到作为社会群体一种个体生命的差异性,以及生命权的丧失对近亲属利益的损害;第三层次,设定一个最高限额。构建合理的生命权财产损害赔偿制度,首先,统一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其次,坚持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和合理的差别待遇;最后,提高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增加死亡赔偿给付方式。第四章在因侵害生命权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中,对死者的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可继承性问题和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行使进行探讨。因侵权行为而使生命权受到侵害包括即时死亡和嗣后死亡这两种状态。对于第一种即时死亡的情况,受害者本身立即死亡,对生命权的丧失没有遭受到精神痛苦,也就不应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第二种受害人嗣后死亡的情形中,被害人在死亡前,因身体痛苦和生命即将结束的精神忧虑而产生了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所以我们当然应当承认受害人自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对死者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继承权的行使中,对于即时死亡,死者自身不享有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也就不产生继承权的行使的问题;被害人嗣后死亡,由于其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当然应该享有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中,原则上死者生前已经得到的这种权利可以为近亲属所继承,不应该为这种继承权设置限制性条件。在嗣后死亡的情况下,我们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继承性,那么这里近亲属就享有双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一个是固有的,另一个是来自于继承。而在即时死亡中,由于死者本身没有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近亲属只享有一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既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我们虽然在法理上承认双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诉讼事实中近亲属只能享有一次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应首先考虑近亲属对死者精神损害请求权的继承,近亲属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补充性。在侵害生命权的场合,虽然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应尽量避免侵害行为的发生,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无限量地扩大近亲属的可赔偿范围,从而不合理的增大侵害行为的成本,使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对于近亲属的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限制性行使。确定生命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首先是,适当范围原则;其次是,合理补偿原则;最后是,限额数额原则。我国的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参照最高限额的赔偿方法,确定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一个和当时经济发展能力相当的最高限额标准。同时在这个最高限额内,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以及加害人的侵权情节、加害人态度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各种主客观要素,在一定范围内作出综合评价。也就是说,从我国刚刚开始的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和粗浅的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尚不宜根据太多标准给法官太大的裁量权。在起步阶段,应该先制定一个符合国情的范围,对于无法真实衡量的内心世界,只能先用较为固定的方式进行规定。2.期刊论文王雪琴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科技经济市场2006,(12)生命权受侵害的受害人已经死亡,从死者亲属角度看,各国法律对其因丧失亲属的痛苦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不同态度;从死者角度看,其死亡前的痛苦能否要求赔偿进而由其亲属继承这种赔偿请求权也在各国有不同看法.因此从广义的角度分析,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权后其亲属可以提出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在内的三种赔偿请求权.3.学位论文曾庆辉生命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2008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遭到侵害应当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民法理论认为,生命是无价的、神圣的,任何试图对生命进行定价的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亵渎。因此在进行损害赔偿立法时,法律考虑的是死者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对生命权本体损害却置之不顾。然而,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传统民法理论同样容易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因此便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不同的立法模式,导致生命权损害赔偿混乱状态的出现。本文以阐述生命权基础理论为依托,对现有的生命权损害赔偿立法体系和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意见。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生命权的基础理论。本章对生命权的基础理论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首先界定的什么是生命,生命的开始和终止;接着明确了生命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最后探讨了生命权在侵权法中的地位。探讨生命权基础理论的目的是要突出生命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第二章: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本章一开始对古代的生命权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进而介绍了近现代国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模式和特点。随后,作者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变,并在第三节分析了现阶段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生命权损害赔偿的法理探讨。作者认为,问题的存在是因为没有一种较好的立法理论或赔偿方案来支撑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构建。因此,本章第一节对现有的理论学说进行评述,指出了各自的优缺点。第二节以侵害生命权的损害后果为基点,对生命权损害赔偿理论重新进行探讨。在理论上对生命权本体损害赔偿进行探讨,得出应当对生命权本体损害予以赔偿,其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受害人遗属行使的结论;此外,作者对制度中已有的扶养费、继承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确认。第四章: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在新的理论思想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生命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规范层面的完善和内容层面的完善。4.期刊论文南庆明.胡薇.NanQingming.Huwei身份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论——以侵害生命利益为对象-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5)传统民法理论将生命权归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认为生命权侵权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之一,然而,自然人生命权遭受侵害即为死亡,就不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由与受害人具有一定身份者享有,其基础只能是身份利益的损失.5.学位论文郭文政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7死亡赔偿金性质界定的考量因素包括:其一、生命权的唯一性和最向价值性,其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与生命权本身的分离性,第三、死亡赔偿金分配上的非遗产性,其四、死亡赔偿金获得者获得财产归属的共有性。这四个考量因素相辅相成,互为依靠。其中生命权的唯一性,决定了死亡赔偿金区别于其它赔偿金的性质特点;生命权的最高价值
本文标题:论元代烧埋银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111doc.com/doc-6029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