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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施工单位、各部门:为全面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推动施工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第四章合同收入及其确认第五章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及其确认第六章工程结算、合同预计损失等及其确认第七章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流程第八章国际业务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特别规定第九章内部交易抵销规则第十章执行分析报告第十一章审批制度第十二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四章附则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中水电〔2009〕98号)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建造合同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到组织到位,执行到位,确保《建造合同准则》规范、有效执行。第三条本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建立健全与实施《建造合同准则》工作有关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和计量、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与调整工作,正确确认各会计核算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第四条本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建造承包业务的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公司所属单位及各施工项目部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与执行小组在工程管理部门设立执行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第六条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规划、方案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二)建立本单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体系,组织所属单位全面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所属单位执行情况;(三)按照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本单位组织机构特点以及管理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事项审批体系以及审批机制,确保所有施工项目《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纳入公司总部监管范围;(四)按照审批体系,审批应由公司履行审批的相关事项;(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中标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负责对在建项目预计合同收入、预计合同成本调整的审批;审批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导致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时,确定合同收入、合同费用的具体方法;(六)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全面推动公司施工项目预算管理和目标成本管理,有效控制成本,增加项目盈利。第七条公司海外事业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境外项目部建立健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二)确定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三)负责对所属项目预计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调整事项及资料进行审核;(四)按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办公室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五)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对所属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第八条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职责:(一)指导所属项目部建立健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二)配合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确定中标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三)组织、参与确定中标金额1亿元以下项目的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四)负责对所属项目预计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调整事项及资料进行审核;(五)按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公司《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办公室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六)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对所属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第九条施工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具体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涉及的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1.配合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确定中标金额1亿元以下项目的合同初始收入、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2.确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的各项合同收入,并据此调整合同总收入;3.核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成本,编制调整日剩余工程预计成本,以此计算各调整日合同预计总成本;4.计算各期合同完工进度以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毛利;5.按第十一章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分局《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进行申报,按审批意见执行。(二)负责审核所属独立核算工区(指财务报表纳入项目部汇总范围的工区)申报的建造合同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对工区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评价。独立核算工区财务报表纳入公司汇总的,其相关执行事项报公司审批,报项目部备案。第十条《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委员会或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以及市场开发、工程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任或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或副组长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应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组成情况报公司执行办公室备案,项目部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机构组成情况报分局执行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职责分工单位负责人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受控开展,不断增强本单位执行能力,提高执行水平,对执行结果准确性负责。总经济师(或分管经营管理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测算、编制、调整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并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总工程师(或分管工程技术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实施阶段施工技术方案及资源配置方案,对其可行性和优化性负责。第十二条各主要职能部门职责执行办公室:建立内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日常工作计划;分派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并进行协调、跟踪;项目部执行办公室负责编写年度执行分析报告,组织各部门编制相关报表,向分局执行办公室申报相关事项,取得批复;组织相关部门对下级《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执行委员会进行审批。市场开发部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及补遗、投标文件等资料报送本单位执行办公室,同时提供投标报价基础资料,进行合同交底,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工程价格进行分解。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编制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措施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资源配置方案、主要实物工程量统计表、剩余工程量测算表和测算资料;参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编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与财务部门共同合理划分建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建立相应的成本管理体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情况确定合同初始收入;根据日常结算和变更、索赔、奖励等情况确定增加、减少的收入项目,并确定变动调整后的合同总收入;结合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资源配置方案,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企业内部定额以及分包方案编制初始合同预计总成本;根据工程技术部门测定的剩余工作量,按照实际消耗定额情况以及当前市场价格水平编制剩余工程预计成本,结合财务部门核算统计的实际发生成本编制合同执行各期的合同预计总成本;对合同执行情况尤其是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分析成本消耗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定额;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负责编制《建造合同总收入确定表》、《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表》,并编写编制说明。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与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合理划分建造合同核算明细对象,明确合同分立、合并事项;负责核算实际发生成本;负责计算、确认完工进度及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协助配合经管部门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参与审批、审查下级执行办公室申报的相关事项。负责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用、毛利确认表》。人力资源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项目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金标准,协助测算人工单价,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设备物资部门: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设备资源配置计划、材料采购计划、设备修理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提供主要材料消耗情况,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负责编制《主要材料费单价预算表》、《次要材料费单价一览表》、《机械台班单价预算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实施方案,编制安全经费预算,参与编制合同预计总成本;参与对建造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第十三条下级执行机构与上级执行机构对确定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下级执行机构可保留意见,但必须执行上级执行机构的决定。做出决定的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第三章适用范围及核算对象第十四条各单位承揽的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特征的适用《建造合同准则》,按《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一)先有买主(即客户、发包商、业主,统称客户),后有建造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二)资产的建设期长,通常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四)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的合同。为保持公司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一致性,短期完成的建造合同也适用于《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但相关工作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第十五条与建造合同相关联的砂石骨料生产、混凝土生产、金属结构件制作、预制件制作等工业性质的合同,如果属于和客户单独签订合同,且独立结算的,不属于《建造合同准则》核算范围,生产系统建安期间以及生产系统运行期间均不适用该准则,按照产品生产与销售核算。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包含上述作业内容,该作业内容作为建造合同中必须的分步工序,与其他施工工序共同构成了整个建造合同内容,区别不同的内部生产组织模式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作业队厂等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成本直接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核算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二)以内部分包形式从事上述产品生产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内部分包单位按生产、销售产品进行核算;建造合同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区分该内部分包单位财务报表是否纳入其汇总范围分别处理如下:1.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视同本条第(一)款情况,该产品生产成本全部纳入建造合同总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2.不纳入报表汇总范围的,则仅以该产品的采购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成本范围,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第十六条各单位通常应当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作为核算对象,也可以根据内部分包组织机构模式和建造工程内容的特点,对建造合同予以合并、分立,并根据合并、分立结果确定会计核算对象。第十七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将签订的多项合同
本文标题: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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