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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一、何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二、“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三、“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四、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五、可以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六、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七、领土延伸•八、优先权请求•九、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一、何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二、“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协定。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划出该缔约方):•纯协定缔约方•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德国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列支敦士登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前南斯拉夫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叙利亚斯威士兰•乌克兰越南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埃及•利比里亚苏丹•纯议定书缔约方•安提瓜和巴布达荷属安的列斯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加纳•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瑞典新加坡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共_______个缔约方•★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三、“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2、工作语言不同•3、缴费不同•4、驳回期限不同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应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2、工作语言不同•“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3、缴费不同•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收费标准详见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员及费用表)。4、驳回期限不同•“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一般是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左右。四、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即申请人是依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和我国的自然人。这其中包括我国台湾省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工厂等。此处所指的外国或地区可以是马德里缔约方,也可以是非马德里缔约方。代表处、联络处等由于不从事生产经营,并且也不是法人的住所,故不具有申请人资格。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资格,同于内地的法人和自然人。只不过由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目前尚未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故它们暂时还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五、可以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1、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2、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六、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不是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七、领土延伸•领土延伸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领土延伸可分二种。•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八、优先权请求•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九、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意事项(容易被驳回国家情况)•一、指定国家•1.欧盟•2.爱尔兰、新加坡或英国•3.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4.亚美尼亚、塞浦路斯和哈萨克斯坦•5.马德里盟国以外的国家•1.欧盟•如果指定欧盟,要了解申请人是否在欧盟某个国家注册过,如果有这种在先权的存在,则国际申请时需另付表格声明。•2.爱尔兰、新加坡或英国•如果指定爱尔兰,新加坡或者英国,申请人须声明意欲使用商标。3.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关于商标含义:•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关于指定商品项目:•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AcceptableIdent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Manual)的要求,而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我国商标注册也使用尼斯分类)。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4.亚美尼亚、塞浦路斯和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不保护数字和中国字的商标专用权,塞浦路斯不保护中国字的商标专用权,哈萨克斯坦不保护数字的商标专用权。我司档案里发现了商标因含有数字或中国字而在这几个国家遭到驳回的案例,我们可以跟客户讲明这些情况,在申请时如果一定要选择这些国家,可否在这些国家放弃商标中数字和中国字的专用权,但商标的其他部分如图形、字母仍享有商标专用权。5.马德里盟国以外的国家•马德里盟国以外的国家,只能采取单一国家注册(对于我司目前来讲),包括大部分东南亚、南亚、非洲、拉美国家、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大都需要公证,公正需另缴费。有的国家需要提供实际使用证明材料,如菲律宾要求注册后三年内需提供实际使用证明材料,否则将撤销注册。二、语言•如果没有指定议定国,申请书将使用法语。由于我司没有人懂法语,只有请人翻译。如果能够选择哪怕一个议定国,都可以用英语申请。三、企业需提供资料•(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5)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7)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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