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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22019/8/222目前质量监督存在的“四轻四重”问题偏重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轻视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偏重施工阶段的监管,轻视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偏重对施工责任主体的监督,轻视对监理等其它责任主体的管控;偏重监督检查对质量行为的监督仅仅写在纸上,挂在嘴边,对发现的不规范的质量责任行为不作纠治和处罚,轻视处罚。由于监督不严、违法不纠,最终导致“罚”不责众,更多人不惜以身试法,使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屡查屡犯”,让不良行为大众化、普遍性。一味的放纵,使得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控制成为空谈,最终埋下质量隐患甚至引发质量事故。2019/8/223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关系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内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监督案例分析2019/8/22一二三5主要内容四2019/8/22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关系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4人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关系一问题质量事故质量行为实体质量是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规范良好保障违规不良隐患质量监督监督抽查偶然实体检测规范倒逼质量意识质量素质决定缺位责任感、事业心操作技能、要领、技术水平、质量标准能力是质量意识和质量情感的具体反映和直接表现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法规质量管理体制参建单位资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质量评定、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要求质量评定要求验收程序培训是否符合设计质量标准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质量结构物质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工程质量结果2019/8/226创新质量监督模式从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从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从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7质量管理标准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5日)(八)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2019/8/222019/8/2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内容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92019/8/22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参建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检测监测鉴定评估对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结果负责2019/8/2211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对工程质量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项目法人依法设立招标选定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向责任主体提供原始资料必须准确齐全施工图审查,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质量质量检查质量验收档案管理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的主要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招投标合同计划质量管理2019/8/2212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工程质量质量与进度的关系速度是战略,质量也是战略。但质量是根本的战略,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体现。速度是一种行政责任、现实责任质量是一种法律责任、历史责任对于一个具体项目而言,其建设的合理周期内并不存在质量和速度之间的突出矛盾。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进度,坚持质量第一原则,落实精细化施工要求,强化过程质量控制,通过过程的管理来保证工期。对于需要适度抢工的个别工程和一些工程的需要抢工个别节点,应该制定和采取抢工阶段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以牺牲质量、牺牲安全为代价的进度都是不可取的,而且会适得其反。2019/8/2213(一)项目法人检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施工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1.质量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2019/8/2214(1)组织机构适时、规范地组建项目法人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重要的基本要求。“适时”就是应该按照国家计委、水利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正式组建项目法人,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相符合;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规范”就是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水利部规定的组建管辖权由负责组建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发布组建文件,正式组建项目法人。对于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120号)的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如地方水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2019/8/2215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规定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3)人员结构应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内设机构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一般应设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机构。2019/8/2216(2)人员配备1)大中型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小型工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内设机构有质量管理部门,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2)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及专业应满足工程管理需要3)质量管理人员上岗前经过培训。(3)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是否建立,工程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工作成果负责。)落实内设机构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一般包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等。2019/8/22健全工程质量责任网络,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的)1)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工作制度;2)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部门工作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3)工程质量负责人及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明确;4)各级管理人员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并有相关记录;5)与参建单位签订质量责任书,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人及相关责任明确项目法人应将工程质量目标按部门职能、人员职责逐级进行分解,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各级质量责任人(含三级检查人员),细化工作质量标准。把工程质量管理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和每个工作岗位,建立分工负责、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工程质量责任网络。进一步增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实现工程质量追溯。2019/8/2218(4)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图审查与交底;工程质量管理例会;设计变更管理;技术咨询制度;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月报制质量责任考核、追究和奖惩;档案资料管理工程质量验收等制度。2019/8/2219(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按照制定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开展有效的工作,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2)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定期活动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计划、质量检查计划等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细则,并按计划定期进行质量管理活动。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应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进度和验收安排、质量检查、质量问题处理、质量验收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3)各级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经常深入工地检查,质量检查是否有记录。4)对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进行检查查阅项目法人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查记录。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与合同的符合性是否进行了检查。应重点突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履约能力、资源(人员及设备)配置、质量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19/8/2220(6)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第二十六条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2)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3)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4)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5)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6)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019/8/2221规程规范是否齐全(有)。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对施工组织、方案等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进行了检查,对合同的符合性是否进行了检查。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对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落实情况是否进行检查(7)施工图审查、对重大设计变更是否进行了报批按照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的要求,对于重大设计变更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按设计变更程序规范,如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2019/8/22施工图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资料。施工图设计应该最大限度地符合初步设计对于工程功能的要求,严格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但是限于水利行业本身的特点,水利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施工图设计较大地改变初设批复、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问题。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施工图审查制度,采取行政审批的手段控制设计文件的质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职能也不断转变,2004年国务院将不再将其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2017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涉及水利工程3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正式被取消。目前,水利行业还没有取消后的后续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审查还很有必要,2017年5月,厅基建处进一步要求,项目法人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如何实施?召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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