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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模板下载:纪检监察机关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相关知识办案“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一、什么是证据?•二、证据有什么作用?•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四、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五、什么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六、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七、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八、证明、证明的要求、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的责任。•九、收集证据有何要求?怎样收集证据?•十、什么是鉴别证据?•十一、鉴别证据的方法有哪些?•十二、如何鉴别证据?•十三、使用证据的规则是什么?•十四、使用证据能否定案的几种情形?•一、什么是证据?•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事实包括两部分:一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二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等。•二、证据有什么作用?•1、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是与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3、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4、是进行党政纪教育的生动教材。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受审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是以它的外部特征或特殊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外部特征主要指物证外部的形状、大小、数量以及存放的位置、存放的时间。特殊属性是指物证的物理、化学性质。物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违纪人员使用的工具、侵害的物质对象、遗留的物品或痕迹等等。•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可供他人认识和了解,需和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必须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能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具有任何含义的乱涂乱画不能作为书证。(公文性书证:文件、决定、会议记录、会计报表、证明文书等。非公文性书证:个人日记信件、合同、借据、欠条等。案例:墙壁反诗。)•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含盲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能作为证人。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对查清违纪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是证人的估计、猜测判断、看法和意见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他的。证人对别人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据。•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手机视频录音、图片等。(案例:11月29日终审北京大兴韩磊摔死女童案、北京12月3日“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遭讹诈”案等)•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仅指受侵害的自然人的陈述,受侵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作为书证看待。)•6、受审查人的陈述,指受审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真实性、虚假性)•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如笔迹、亲子鉴定、古玩字画、金银首饰、会计资料、音像资料、工程质量等。•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9、现场笔录,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现场文字记录;现场照相、录像、绘图都必须加以文字记载)四、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如受审查人对自己违纪的交代或者申辩,目击证人就案件主要事实提供的证言,能直接再现案件主要事实的录音、录像等。•凡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间接证据。如:违纪者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有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的证据等。五、什么是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违纪事实存在和受审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受审查人没有实施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六、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原始证据。如:亲眼看见违纪人员进行违纪活动的证人证言、受害人或被审查人陈述、书证的原本、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传来证据。如:自己并没有直接感知而是以别人告诉才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证言,书证的副本,物证的复制品、照片、录像等。•七、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表现的,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叫做言词证据,也称人证。包括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以及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中记载的内容等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叫做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八、证明、证明的要求、证明的对像、证明的责任。•1、证明是用已知的事实去确认未知事实的活动。贯穿于案件调查、审理的全过程中,是查清并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方法,证据的作用只有在证明活动中才能体现出来。(案件证明的要素:证明的主体、证明的对象、证明的方法、证明的程序、证明的标准。)案件证明的过程:证据收集—证据鉴别—证据使用—案件事实的结论。•2、证明的要求是指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达到的程度。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质与量的统一,该查清的已经查清、该取的证据已经取齐。)•3、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与违纪有关的事实。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责任人、原因、手段、后果,以及受审查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是否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等。(二)受审查人的个人情况及违纪后的表现。包括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工作职责、一贯表现,犯错误后的认错态度、以前是否受过处分等等。•无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由纪检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据职权直接确认):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或科学定理所确认的事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党纪处分条例33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党章和党内法规。•4、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应当收集或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是解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中,证明的责任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承担的。•说服责任,是指依据职权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服、论证,从而使纪委或党委确信案件事实存在。说服责任主体:审理部门;纪委(需党委或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特殊情况下,被检查人也是违纪案件的证明主体。如:巨额财产来源(党纪处分条例96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九、收集证据有何要求?怎样收集证据?•要求:(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1、主体合法,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程序合法。如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相关证件、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等。3、方法合法,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如: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等。•(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三)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深入细致。•(四)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调查方案)。•(五)依靠群众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收集证据•1、收集物证应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的原物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原物存放何处。•2、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日记等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的,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党员有义务向组织提供记载有与案情有关系的工作记录本。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方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复印材料必须注明:原材料保存的单位、材料名称及所在页码,复印时间、复印人,由保存材料单位盖章并注明可靠程度。)•3、收集证人证言,不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证。证人证言,应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书写清楚。调查人员要作好询问笔录,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4、收集受审查人的陈述包括:受审查党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交待或申辩;揭发同案违纪人员的材料。(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注意提问方式,如收取张三1000元?昨天晚上到某地去来?)•5、纪律检查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6、收集鉴定结论:一要确定鉴定人的资格;二要办理委托或聘请手续;三要明确需鉴定的专门问题;四要向鉴定人提交真实充分的送检材料。五、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纪检机关对人体生理痕迹的鉴定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血液、尿液、唾液、毛发等)。•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一是办案人员要当场制作并邀请见证人;二是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三是现场参与人员(办案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十、什么是鉴别证据?鉴别证据,是指通过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与案情有联系,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证据只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并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十一、鉴别证据的方法有哪些?•鉴别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甄别法、比较法、印证法、辨认法、鉴定法、反证法、排除法。1、审查证据的来源。任何证据都各有其收集和形成的过程。这些过程是否合法、可靠,对办案人员能否作出正确的判断有直接影响。因而必须对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能仅审查证据事实本身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还要查明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没有联系或者虽有联系但只是偶然的巧合,就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3、审查证据的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着前后不一致,互相矛盾的现象,在矛盾没有排除之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要把证据的内容和具体的时间、空间、条件联系起来分析研究,看是否合乎情理,才能判断其证明力。(如:言词证据中陈述古历三十晚在月光下看见实施违纪行为)4、审查证据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手段取得的。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十二、如何鉴别证据?–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1、对物证的鉴别,要审查是否错误地收集了疑似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的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研究、分析所取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其有无证明作用。(可以通过一组中进行辨认鉴别、同类物品或照片不得少于5,请专门机关鉴别等。)•2、对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其原始制作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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