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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范畴及经济法学范畴参考•张文显:论法学范畴体系•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童之伟: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陈金钊: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刘剑文:略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蒋悟真: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张守文:论经济法学的特异性范畴•程信和: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析•鲁篱:经济治理权与经济自治权——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重新解读一、范畴范畴出自希腊文,原意是指指示、证明。汉语系取自《尚书洪范》九畴之意。在哲学上,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范畴作了系统的研究,把它看作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康德也曾对范畴进行解释,他认为,范畴是一些先天性的原则或概念。黑格尔认为,范畴是先于自然界和人而客观存在的绝对观念的发展过程的环节。马克思主义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各门具体学科中都有各自特有的范畴。二、重要性及现状(一)重要性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1.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范畴既是人类以往认识成果的结晶,又是认识进一步向前推移的支点。任何一门科学,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建构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范畴,就意味着没有理性思维,没有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从范畴的这种功能意义上考虑,法学急需在总结认识成果的基础上提炼、重铸自己的范畴,建构起相对独立的、比较完善的范畴体系。2.范畴是“网上纽结”。列宁曾把客观世界比作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网”和“纽结”是生动的比喻,人们在认识客观现象之网的过程中,通过一个个的范畴把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如同打上一个个的结子,这样就能把纷繁复杂的现象理出个头绪来,即把事物现象的联系和本质反映出来所以,我们在法学研究中,要善于在法律现象之网上打上一个个“纽结”,以帮助人们深入地把握法律现象。(二)现状与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相比,当代中国法学,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都是薄弱环节。有的部门法学甚至还没有建立起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雏形。其中,基本范畴的缺失一直是经济法学理论不成熟的重要表征和体现,也是学界质疑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重要论据,虽然经济法学界对此的理论探索一直未曾停息,但是至今为止的研究仍表明,这个问题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三、法学范畴(一)张文显不同部门:宪法学范畴、民法学范畴、刑法学范畴、行政法学范畴、经济法学范畴、诉讼法学范畴、国际法学范畴、法史学范畴、法学范畴等。其中,法理学范畴是对法律现象总体的认识,在整个法律领域有普遍意义。法理学范畴以其最高的概括性和普遍性成为其他法学部门范畴的支撑点,起着使各种法学范畴形成内在的、有序的联系的功能。不同类型:本体论范畴、进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等六类范畴。不同层次:普通范畴:对法律现象的某个具体侧面、某种具体联系、某一具体过程的比较简单的抽象,属于初级范畴。在部门法学中这种范畴是大量的。基本范畴:“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治”、“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发展”等。中心范畴:权利和义务基石范畴:权利(二)童之伟核心范畴:社会权利基本范畴:权利、权力、剩余权利、总体权利、义务和法•1.核心范畴: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最有理由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此处所谓“最有理由”,不是要同将来可能被提出来作为核心范畴的概念比较,而是同相对于现在已被提出来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那些概念比较而言。(1)首先,社会权利概念包含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是社会全部法律生活的现实基础,也是以它为核心的法学范畴架构乃至相应理论体系获得逻辑同一性的客观根据。在政治社会,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及其背后的全部财产,构成社会法律生活的全部物质基础,这个道理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社会权利概念其所以能够成为法学范畴架构及相应理论体系的逻辑同一性基础,关键在于它后面有这样一种法定社会整体利益和相应的财产作为全部法现象的现实同一性基础。其中,法学范畴架构及相应的理论体系的逻辑同一性基础是由全部法现象的现实同一性基础决定的,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反映,后者是前者的根据。(2)社会权利概念内含的利益(即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称为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全部利益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一定社会或国家的利益可分为法定利益和非法定利益(即剩余利益)两大部分,其中法定利益又可进一步分为个体利益、公共利益两部分。同时,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总和与归属,其现实地位毫无疑问高于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中任何一方。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存、增殖社会整体利益的总量,在必要时既可以牺牲个体利益,也可以牺牲公共利益,但却没有理由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来保存或增殖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两者中的任何一方。(3)再次,社会权利概念所内含的财产内容(归属已定之财产)是社会的全部财产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与利益分类相对应,一定社会或国家的全部财产也可分为归属已定之财产和归属未定之财产两大部分,归属已定之财产又进一步分为个体所有之财产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两部分。在一定社会或国家的全部财产中,归属已定之财产是基本的,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部分,归属未定之财产数量微不足道。同时,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作为个体所有之财产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总和或总体,其现实地位显然处在个体所有之财产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两者中任何一方之上。2.基本范畴:社会权利、权利、权力、剩余权利、总体权利、义务和法这里的所谓基本范畴,实际上包含了核心范畴在内,因为,核心范畴必然是基本范畴的一个。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路,法学范畴架构中的各个范畴,其中首先是基本范畴,都应当是从社会权利这个抽象概念上升而来的。在抽象的社会权利概念向思维具体作辩证的上升运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第一批概念有数十个,其中相对而言最为重要的有六个,它们是权力、权利、社会剩余权利、社会总体权利、义务和法。(三)陈金钊1.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的角度看,法律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因而在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常使用法律概念。大部分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是重合的,这在部门法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但在理论层面,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则有显著区别。法律概念旨在负载立法者等所赋予的法律意义,是为构建法律体系而有逻辑地排列在成文法中的。法学概念负载的则是法学研究者的思想,为构建法学体系而被运用于法学著作中。权利义务不能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但并不排除它们作为法律的核心概念。社会权利的概念能否在法学中成立是值得研究的,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其很难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2.几种观点(1)法的历史类型把法的历史类型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现象,用这一概念构建法学体系,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它有泛阶级分析的倾向,忽略了法学自身的特殊性。用这种方法为指导研究法学,不能解决法学自身的问题。(2)权利与义务关于范畴的意识要求,作为核心范畴的概念应具有高度的逻辑凝聚力,在它周围应有一批隶属式的(具有内在联系)基本概念,核心范畴能概括或统领这批概念。从对核心范畴的这种要求来看,权利和义务很难担此重任。第一,权利和义务确实是法律现象中最常见的现象,属于法律的基本细胞,但这一基本的细胞概括不了其它的基本范畴,更不能对其它范畴起统帅作用。第二,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3)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概念能否在法学中成立是值得研究的,至少到目前为止它还很难进入法学领域,更未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4)受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揭示的法的精神主要是法与其它现象的关系启发,同时由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升华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概念,被有些学者视为法学的核心范畴等等。(5)在凯尔森的法理学中,规则的概念又被视为法理学的中心概念。凯尔森说:“法律规则在其两个方面的概念,也就是作为由法律权威为调整人行为而创制的规则以及作为法律科学用来描述实在法的工具的概念,是法理学的中心概念。”四、经济法范畴(一)刘剑文类型基本范畴: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调制行为、调制权利、经济法的权义架构、经济法责任。(二)蒋悟真,李晟,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基石范畴:社会整体利益(三)张守文(四)程信和: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安全权1.基本范畴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可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1)发展权(2)分配权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3)安全权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2.具体内容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入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对象•主体•原则•权利义务•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中的责任(五)鲁篱:经济治理权与经济自治权经济治理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经济自治权则主要是市场主体(包括行业协会)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中面对国家干预所享有的基本的权利诉求。1.经济自理权(1)首先,经济治理权紧密地契合了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如前所述,当前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应当是国家的经济干预和行业协会的经济自治,而通过对治理概念的揭示,不难发现,经济治理权的提法含摄了上述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其关注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善治,而另一方面,其也非常重视和关注行业协会的经济自治,进而体现了基本范畴应有的理论包容力。(2)其次,经济治理权范畴的提出与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相承接,不至于学界产生误解。治理概念原本是由经济学和社会学提出的,其作为概念的基本内涵是已经得到学界的认同,我们经济法学界从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借用这个概念,同时又不改变其已有的范畴界定,可以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远比我们自创概念更能为其他学科所认同,并且也不会产生概念的混淆和误解。(3)再次,经济治理权具有基本范畴所应具备的理论张扬力。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其不但应具备理论的包容力,可以有效的反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时其也应具备理论的张扬力,可以具体地运用到经济法的部门法群体中。虽然当前关于经济法体系的认识学界尚有不同看法,但就大家公认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而言,经济治理权的概念都可以抽象和概括在这两个领域中国家和行业自治中的权力的运作方式和特点,在市场规制法中,治理概念可以产生与规制同样的语言表达效果,而在治理概念前面添加“经济”又使之具有宏观和全局的意蕴,故而其作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的上位概念是颇为恰切的。(4)第四,经济治理权的提法使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范畴可以有效地区别开来。学界其他学科质疑经济法独立性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便是经济法缺乏自己的基本范畴
本文标题:法学范畴及经济法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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