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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12印章管理制度通用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印章管理制度通用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篇】为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维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财务印章分三种: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会计人员人名章。(2)公司财务专用印章,用于代表公司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公司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时预留银行印鉴;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用于办理财务部门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3)财务印章是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4)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印章,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纳会计保管本人印章。(5)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外借;保管人不得好文供参考!2/12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6)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做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7)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8)财务印章具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办理各项收入业务a.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b.检查有没有齐全的计量发货手续,数量、金额计算是否准确。c.与有关文件、拨款单、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d.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②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业务a.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b.与计划、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等相核对是否一致。c.有无经办人、计量人、验收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有无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审批人)审批签好文供参考!3/12字。d.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差错。e.与往来账核对时,核实有无应口款项。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章。(9)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10)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指挥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场监销。印章管理制度【第二篇】目的:加强公司印章管理,保障业务工作安全而高效。范围:公司各部门权责:财务部负责公司印章保管和监印,对印章遗失和误用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内容:一、印章的种类1、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2、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在公司范围内有效应)。3、签字章:刻有公司领导签名的印章。好文供参考!4/12二、印章的使用规定1、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单位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印鉴。2、以公司名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盖公司印鉴或领导签字章。3、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以部门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文件由领导签署的,盖公司印鉴或部门章。4、各部门在以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共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三、印章的监印1、公司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监印。2、业务专用章得由公司领导指定监印人。3、领导签字章由领导指定监印人。4、部门章得由部门负责人监印。5、印信带出外用应完善借用手续和指定监印人,监印人对印章使用负责。四、印章盖用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以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审核的文件文稿交监印人用印。2.监印人对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好文供参考!5/12受处。五、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告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印章管理制度【第三篇】一、刻制公章,由使用公章部门写出书面请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办出具介绍信,到定点刻制厂刻制,不得私制刻制或随意改变公章图样。二、启用新印章,须在校办留存印模、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启用校印,则由校办发出启用印章通知后,方可使用。三、使用校印和校长印的审批程序:(1)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上报材料、协议、合同等,必须经校领导签字后,校办予以登记、用印。(2)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书,由承办部门编号造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经校领导批准签字,才可加盖学校印章。(3)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成绩、在读学生表现、教职工工资收入、房产、在职职务职称等证明,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出具证明,如果确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经校领导或受委托的校办主任审查批准。(4)补发毕业证,须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或学校档案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或档案室审核后,凭以上部门提供的'有效档案资料,经校领导或受委托的校办主任审查批准后,方好文供参考!6/12可加盖盖学校印章。(5)使用校长印章须经校长同意。四、使用学校介绍信程序: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其他事由须开具介绍信的,由本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校办方可开具介绍信印章的管理制度【第四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好文供参考!7/12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第三条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三)采用pki技术(publickeyinfrastructure公开密钥体系)。第四条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第六条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好文供参考!8/12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第八条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第三章制作、发放和注销第九条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第十条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好文供参考!9/12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第十一条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第十二条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第十四条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第四章使用和审计第十五条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第十六条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第十七条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好文供参考!10/12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第十八条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第二十条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第二十二条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xx]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执行。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三条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好文供参考!11/12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好文供参考!12/12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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