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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营业能力与营业财产营业能力营业能力:概念•从事营业活动的能力,即商人为了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全部有组织的财产进行活动的能力。•营业能力是商人资格的核心。•营业能力公示原则:商人须进行登记,并且就登记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与登记的事项相一致。营业能力:性质•观点1:营业能力属于行为能力的范畴,即营业能力属于营业上的行为能力,其有无和范围大小,应依民法有关行为能力的一般原则而定。•但基于营业活动的集团性、反复性特征和对交易安全的要求,商法对营业能力有其特殊的规定。•就自然人而言,未成年人从事营业活动,应当进行登记。监护人代表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营业,也应当进行登记。但对监护人的代理权所施加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观点2:营业能力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即成为营业上权利义务主体的能力。•观点3:营业能力包括营业权利能力和营业行为能力。即第一、二种观点的综合。营业能力:内容•1、拥有营业财产;•2、拥有商号——商人在营业上使用的名称;•3、完成商业登记。•营业:•客观营业:即营业财产•主观营业:即商人为营业目的而进行的活动。•营业自由是当今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不是绝对的。商人营业的种类和方法通常要受到各种限制。例如,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公序良俗,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国家的许可限制,等等。营业财产营业财产:静态观察1•营业财产:指为了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的全部有组织财产。学理上称之为客观营业。•构成: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债务)、事实关系•不仅是物和权利结合,而且是根据营业活动积累起来的各种事实关系(包括商业信誉、商业秘密、顾客及同批发商的关系,等等)作为构成因素而形成的担负完成营业目的的组织。•因此,营业财产比各种财产的总计具有更高的价值。•对营业的侵害,不仅指对构成营业的所有权、特许权、商标权等各种权利的侵害,而且包括那些对不能称之为具体权利的事实关系的侵害。营业财产:静态观察2•特征:•特定化财产•目的化财产•集合体:•有机体:具有社会活力营业财产:动态观察1•营业财产转让概念•是指转让作为有组织的统一体的营业财产,即包括在营业活动中积累起来的事实关系。•虽然营业财产的转让与买卖、赠与类似,但营业财产转让的主要目的,在于事实关系转移。从性质上看,营业财产转让契约,为债权契约,且属于混合契约。(含有两种以上典型契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内容的单一契约)•营业财产的转让和受让,一般是自由的,但也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以及存在强制转让的情形。营业财产:动态观察2•营业财产转让手续:•由于营业并非单一物权的客体,因此要按照构成营业财产的不同种类,分别进行转移,并且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办理必要的转移手续,如交付、登记、过户等等。•对于事实关系,也有必要采取诸如介绍客户、传授秘诀等措施。受让营业上的债权时,须有转让人通知原有的营业上的债务人。营业财产:动态观察3•营业财产转让当事人义务:•转让人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即负有在同一地域或其附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开设相同或相竞争的营业。其范围和程度(地域、时间、营业种类)可以约定。•受让人的义务:原则上不承担营业上的债务,但是如果与转让人约定承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继续沿用原有的商号,或者以一定形式表示(刊登广告)承受转让人营业上的债务时,受让人应当承担营业上的债务。营业财产:动态观察4•营业的租赁:•一旦签订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生效,承租人即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取得以自己名义进行营业的权利。•营业上的盈亏归属于承租人,承租人成为商人,出租人随时保留对构成营业的物的所有权,居于收取租金者的地位。营业财产:动态观察5•营业的委托:•盈亏归属于委托人:当商人继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营业,但将其经营委托给他人时,如果营业上的盈亏归属于委托者时,受托人没有实质性地取得商人地位,仅处于一种接受劳动报酬者的地位。•盈亏归属于受托人:如果营业上的盈亏归属于受托者时,虽然委托人仍然是商人,但其实质性地丧失商人地位,其实际地位仅为租金接受者的地位,受托人实质性地取得商人地位。营业财产:动态观察6•营业的抵押:•营业财产可以作为一个财团,整体性地成为抵押权的标的。•担保法:企业财产可一并作为抵押物。•财产范围:以登记的为准•价值确定:在抵押权实现时确定商人资格的取得•所有的企业,从成立时起取得商人资格。•自然人及非企业单位,除法律、法规所限制不得为商人的情形外,从事营业活动之日起,具有商人资格。•为营业目的而进行的有关准备行为,从其营业的意思为第三人知道时起,商人资格产生。商人资格的丧失•企业解散后,其营业能力丧失。•企业清算终了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自然人从其停止从事营业活动,且其相关事务处理完毕后,其营业能力丧失。
本文标题:营业能力与营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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