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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考中心函[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现将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9月11、12日在全国首次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二、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各地要切实做好考试的宣传和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第4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主观题,直接在试卷上作答,阅卷工作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第1、2、3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第3科目《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9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安全生产通用技术内容;9组选答题分别对应各专业技术内容。应考人员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80%)和1组选答题(占分值的20%)。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五、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为:类别级别专业科目33注册安全工程师4.考4科01、注册安全工程师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3.安全生产技术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考2科01、注册安全工程师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六、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即行组织报名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我中心。七、各地上缴考务费的标准暂按每人每科15元上交我中心,待新的收费标准批复后再行通知。各地考务费收费标准,请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申报。八、应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第3、4科可携带静音、无编程、无编辑功能的普通函数计算器。第1、2、3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第4科草稿纸由各地配发,在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各地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考务方面的问题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办公室联系。值班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44010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办公室(010)64463136(010)64463146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二OO四年六月一日附件1: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6月下发考前规则模板各地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7月31日前上报试卷预订单考试时间9月11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9月12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自备计算器)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自备计算器)9月13日下发考后规则模板10月20日前各地完成客观题评卷工作,并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11月中旬公布考试成绩3附件2:2004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单位(盖章):考试科目报名人数考点数考场数试卷袋数30份25份5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交接地点:联系电话:送达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04年月日安监管人字[2004]59号关于印发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人事部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2004年9月11日—12日将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首次全国统一考试。为了做好第一次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制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经人事部组织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指导性文件,按考试科目设置共分四部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其内容和范围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确定的。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今后将不断更新修改和完善。参加200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照本大纲做好考前准备。二OO四年五月八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2004年5月8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编写说明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受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组织编写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并经人事部审定通过。本大纲包括《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该大纲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重点突出,基本体现了安全岗位专业人员的素质,供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复习使用。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该大纲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我们将不断修改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二OO四年五月八日5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目录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1—5)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6—10)三、《安全生产技术》(11—35)第一章机械电气安全生产技术(11—12)第二章防火防爆安全技术(12—15)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15—18)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18—19)第五章矿山安全生产技术(19—23)第六章交通运输安全技术(23—29)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29—31)第八章水利电力安全生产技术(31—34)第九章冶金安全生产技术(34—35)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36—38)《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内容: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二、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6考试内容:第一节总则一、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二、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三、了解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五、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三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熟悉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二、掌握应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第四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二、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三、熟悉监察部门的职权;四、掌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了解应急救援体系;二、了解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三、了解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五、掌握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六、掌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7第六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了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二、熟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三、掌握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节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一、了解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二、熟悉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三、熟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四、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第三章相关法律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掌握程度;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的类别、适用范围等内容的掌握程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考试内容: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二、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了解立法依据、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二、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四、了解适用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五、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六、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8七、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二、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三、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四、熟悉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了解立法依据、职业病范围;二、了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三、了解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四、熟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五、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二、了解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三、熟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四、熟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内容;五、熟悉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六、掌握矿山事故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总则;二、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三、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则;二、熟悉道路通行的法律;三、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四、熟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相关规定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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